拒绝“以贩养吸”,严厉打击毒品犯罪!
2025-07-18 18:04:05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王汝福 | 作者:洪彪 | 点击量:8523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洪彪帮助吸毒者代购毒品,并截留部分毒品供自己吸食,构成贩卖毒品罪。近日,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代购型贩卖毒品罪案件。

案情介绍

被告人朱某系吸毒人员。2024年某日,朱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两次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的烟弹给吸毒人员冯某,朱某从中蹭吸并收取毒资。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朱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如今,许多吸毒人员通过给另一名吸毒人员代购的方式,获取毒资或蹭吸毒品,以达到自己吸食毒品的目的,并居中、居间帮助其他贩卖人员贩卖毒品。

本案中,被告人朱某在帮他人购买毒品的同时,从中牟利并获得毒品吸食利益的行为,属于贩卖毒品,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论处。在此法官提醒,我国对于毒品犯罪一直保持高压态势,绝不姑息任何毒品犯罪。广大群众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切勿以身试法,害人害己,悔不当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责编:王汝福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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